什麼是緩起訴處分,和緩刑有什麼不同?

  「緩起訴處分」從字面上來分析,就是暫緩將犯罪案件移送到法院的意思,也就是對於涉犯輕罪而有悔意的被告,檢察官決定對他暫緩起訴,並且命令遵守一定的事項;如果該被告在一段期間內沒有再犯,而且有履行檢察官命令的事項,那麼該被告原則上就不會被起訴,不會遭法院判處刑罰。但是,被告如果在緩起訴處分後一段期間內再犯罪,或是沒有遵守檢察官命令的事項,緩起訴處分就會被撤銷,案件就會被送到法院起訴。   

●聽檢察官怎麼說
  緩起訴處分是由檢察官決定暫緩將犯罪案件移送到法院;緩刑的宣告原則:案件由檢察官起訴到法院後,法官在判決被告有罪的同時,決定暫緩執行被告的刑罰。兩者相同的地方是,如果被告在一段期間內沒有再犯罪,被告所犯的罪就可以一筆勾銷。

法條一分鐘

◎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項 緩起訴處分的要件  

被告所犯為死刑、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,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,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,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,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。

資料來源:http://www.mdnkids.com.tw/law/detail.asp?sn=32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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